【案情摘要】原告某木材厂与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哈某给付原告某木材厂11920元。
【执行情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员既向被执行人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哈某作出了按期履行的承诺,却谎话连篇,一而再再而三的逃避执行。对此,本案承办人在安抚申请执行人焦虑情绪的同时立即前往被执行人居住所在地开展财产情况调查核实。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调查访谈后发现被执行人的牲畜圈养在其哥哥家。得此消息之后立即联络被执行人,警告他若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结案。得知自己无法逃出法律惩治的哈某立即用自己名下的轿车作抵押,一个星期之内还请了全部申请执行标的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躲避债务,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核实力度,最终在被执行人哥哥家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果断采取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较好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