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
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期限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五、特别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六、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可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