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际运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诉讼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的内容,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标准不同,审查不严,诉讼代理人手续不全参加诉讼的情况。针对诉讼代理人代理情况较为混乱,受委托的法律工作者超越委托代理区域,甚至假冒授权委托的情况,法官如果不严格审查,让无资格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就有可能因程序违法而造成错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因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认真研究法条的内涵外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要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交则不能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案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要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较多,但实际上当事人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甚至有些虚构身份关系的情况更普遍。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可以到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申请开具。
二、运用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统一标准。审判实践中一些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介绍信、上岗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法官应当审查是否提交了上述材料。
三、仔细分辨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社区及工作单位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要提供社区和单位的推荐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如发现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如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可当庭决定该公民退出诉讼活动。仅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可以择日另行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