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具有上升趋势。分析研究该地区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点,查找案件增多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是本文重点内容。
关键词 醉酒驾驶罪 逐年上升原因 具体措施 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醉驾入刑”的震慑力已初见成效,为保障其正确、统一实施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2015年基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转型时期,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的同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事件日益增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指导,其中包括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地区审判实践,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2015年至2017年以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5年至2017年本地区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甚至有逐年增多的现象,下面将近三年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总结如下: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为止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70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无一追逐竟使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的案件。案件数量分别为:2015年15件,2016年24件,2017年受理31件。平均酒精含量分别为252.2mg/100ml 212.9mg/100ml 、206.8mg/100ml。判处缓刑案件67件,实体刑3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1件。从职业类别看只有1名被告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69名被告人均为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职业人员中多数为牧民,所占比例约61%。从机动车的分类看15辆为摩托车,55辆为其他车辆。从危害后果看人财物有损害的13件,无损害后果的57件。
2015年至2017年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数据图
二、危险驾驶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从上述统计分析看,本地区危险驾驶案件逐年增多,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群众对危险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人认为醉酒驾驶汽车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有一部分人认为驾驶机动车出现事故后才会构成犯罪;甚至有人认为喝完酒休息几个小时后酒精含量就会消失或者无法查实。但危险驾驶案件的构成要件以其血液中所含的酒精含量为标准,一旦达到80mg/100ml以上无论有无事故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消失的。
第二、从本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对于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居多,量刑较轻,对被告人的影响较小,因此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重视度。
第三,驾驶人员风险意识不强。醉酒驾驶人员往往会过于相信自己,认为酒后能够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驾驶人员通常都存在侥幸心里,认为自己不会被交警部门查获。在这种心里的驱使下往往会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减少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措施
我院根据近几年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从加大审判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入手,从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
一方面加强对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的惩戒力度,减少缓刑适用率,增加罚金数额。从近三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具体量刑分析,适用缓刑率偏高,可能会削弱对被告人的惩戒力度,从而无法达到立法目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拘役,附加刑为罚金。对于拘役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但是罚金数额没有具体的上限,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同时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罚金缴纳能力,依法确定罚金数额。对于罚金数额,刑法条文尚无明确规定的,则最低罚金数额不低于1000元”。 从该条文上看,对于罚金数额并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根据犯罪情节灵活掌握。本地区2015年至2017年的危险驾驶案件罚金数额都在3000元以下不等。针对危险驾驶案件逐年增多的情形,今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体现附加刑的真正价值,从经济角度惩罚犯罪的同时预防行为人再犯。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对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量刑进行了具体量化分解。除了规定增加基准刑的具体情节以及减少的具体情节之外还规定了限制缓刑的内容。本实施细则中的危险驾驶罪第六项内容中明确规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缓刑,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具有该条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适用缓刑”。该条规定明确了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与实体刑的界限,将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八种从重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针对本地区危险驾驶案件增多的情况,严格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控制缓刑适用率,加大刑罚惩戒力度。适用缓刑时除了考虑案件具体情节之外,还应当考虑立法目的、社会影响以及量刑的均衡度等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发送信息简报、调研文章的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扩大影响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及后果。坚持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多角度多途径宣传工作,创建有利的舆论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