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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手机?移动公司被判赔偿客户手机一部
  发布时间:2018-12-03 16:42:26 打印 字号: | |
  2018-12-03 14:27:17

   中国法院网讯 (毛梦霞)  “【某某营业厅】号码月消费100元以上,携本人身份证到广丰移动公司一楼免费领取某品牌手机一部……”如果收到这样子的信息,你会不会心动?当你兴冲冲的来到该营业厅,你真的拿到了那部免费的手机吗?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周某荣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要求被告履行支付其品牌手机一部。

  2018年8月4日,原告周某荣的手机收到被告发送的内容为“【广丰营业厅】号码月消费100元以上,携本人身份证到广丰移动公司一楼免费领取vivo或者华为品牌手机一部。1375535xxxx回T退订”。随后,被告公司通过9507xxxx电话联系原告手机告知原告可以到移动营业大厅领取手机。

  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向他进行邀约,于是在当天赶到被告的营业大厅,要求被告按约定履行合同即支付vivo或华为品牌手机一部;营业厅工作人员要求原告缴纳350元话费再付。原告应要求缴纳350元话费以后要求被告履行,又被被告再次要求改换为198元的套餐。为此,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生争议,原告周某荣认为,被告向他发出邀约,他接受被告邀约,合同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被告缺席判决,未对此作出任何答辩,也为提供任何证据。

  广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移动公司向原告作出要约,原告作为被告电信服务的客户符合被告发出要约条件,达到被告的消费要求(即月消费满100元),并在被告的要求下缴纳了350元话费。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原告已经为合同的履行按被告要求缴纳了350元话费,原、被告的要约与承诺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遵守、履行各自的全力和义务。被告移动公司短信明确了广丰区分公司,并在收到该院诉讼通知后未到庭应诉,被告主题十个。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应交付手机的型号,应按被告要约提供对应型号交付。

  最后该院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vivo或华为品牌手机一部。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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