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为例
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域环境,在案件指向、审判执行、队伍配备等各个环节均能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改革各项工作逐步推进,法官员额制、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模式改变了旧有的法院机构设置和格局。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植根基层,直接影响着普通群众的生产、生活,也处在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具有特殊地位。全面加强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人民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 在深度改革的大环境下,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如何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发挥好基层审判职能,改革创新工作机制,解决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值得我们深入探索和研究,为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法庭工作课题组,以本院2个派出法庭审判工作为例,分析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现状及工作探索。
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概况
(一)全院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简称新右旗)是内蒙古自治区19个边境旗(市)和23个牧业旗之一,位于祖国东北边陲,呼伦贝尔市西部中俄蒙三国交界处。东北部与我国最大陆路口岸城市满洲里毗邻。国境线长515.4公里,其中中俄边境48公里,中蒙边境467.4公里。2017年末全旗总户数15477户,总人口35190人,在总人口中蒙古族29430人,汉族4960人,分别占总人口的83.63% 和14.1% ,属蒙古族聚居的牧业旗县。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因素决定了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的法庭在案件指向、审判、队伍配备等方面也呈现鲜明的地域特色。地广人稀,牧业为主的农牧经济决定了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案件基数同其他地区相比数量较少。2015年共受理819件,审结案件数770件,结案率94%;2016年共受理1557件,审结案件数1445件,结案率92.8%;2017年共受理2110件,审结案件数2045件,结案率92.92%;2018年1至10月份共受理2275件,审结案件数1956件,结案率89.8%(见图一)。
图一:2015年至2018年1-10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收结案数
(二)人民法庭的基本概况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设立2个人民法庭,分别为赛汉塔拉人民法庭、贝尔人民法庭。赛汉塔拉人民法庭、贝尔人民法庭,受理旗政府所在地阿拉坦额莫勒镇以外全旗4个苏木(贝尔苏木、克尔伦苏木、达赉苏木、宝格德乌拉苏木)、 2个镇(阿日哈沙特镇、呼伦镇)、1个牧场(敖尔金牧场)民商事案件,其中赛汉塔拉人民法庭以克尔伦河为分界,收案范围为呼伦镇、阿日哈沙特镇、达赉苏木及敖尔金牧场,收案范围面积0.91万平方公里,2017年总人口0.705万;贝尔人民法庭收案范围以克尔伦河以南贝尔苏木、宝格德乌拉苏木、克尔伦苏木,收案范围面积1.2万平方公里,2017年总人口1.5万。院本部收案范围为上述区域以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受理旗境内所有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为便于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建设工程及房地产类民事案件指定由院本部收案。2个人民法庭现有员额法官4人,占全院员额法官数18%,全部为蒙汉双语法官。配备书记员4人,法警2人,办案车辆2辆,目前分别在呼伦镇、阿日哈沙特镇、宝格德乌拉苏木、贝尔苏木4处办案点。
二、人民法庭的案件特点
(一)案件类型的特征
赛汉塔拉人民法庭以及贝尔人民法庭案件数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占全院案件收案案件比例占30.38%、21.79 % 、30.91%。从案件类型,民间借贷案件为59%,婚姻家庭纠纷为15%,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权、不当得利纠纷为12%,合同类案件8%,劳动争议案件6%。赛汉塔拉人民法庭北部与我国最大陆路口岸满洲里市毗邻,因辖区流动人口多、厂矿企业多,又处在交通要道,除民间借贷、合同类、婚姻家庭类等传统民事案件以外,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工伤事故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贝尔人民法庭以传统民事案件为主,其中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因家庭承包经营草场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草场流转、租赁合同纠纷、因秋季打草引发的劳动争议为其特点。
(二)以调解为主的审判模式
从案件总体类型看,人民法官审理的案件虽然在法律适用上较为简单,但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于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予以化解矛盾。两个人民法庭案件调解率分别为2015年94.87%、2016年62.22%、2017年则50.09%。调解率的逐年下降趋势,其原因有多方面。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类民事纠纷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调解工作越来越难开展。二是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维权观念的转变,在客观上加大调节难度。三是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为提高办案效率,办案法官不再开展耗时过多的调解工作,从而影响了案件调解率。
(三)较高的人民法庭审判质效
2015年至截至目前,人民法庭的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简易程序适用率也高于全市法院平均水平,也符合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是一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快捷解决纠纷方式,由于人民法庭贴近群众,对于及时查明案情和做好化解矛盾有明显的积极作用,使得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调撤率以及服判息诉率较高,上诉率和上诉发回改判率较低。
三、当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特点
(一)立案、开庭形式灵活,便于群众诉讼
由于各地法庭软硬条件均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人民法庭也实现了网上立案、电子签章等先进便利条件,因此在立案形式上,可以到法庭立案,也可到巡回审判点立案。每当在定期巡回日,由人民法庭法官到巡回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及时受理、通知、送达当事人。对于双方当事人距离较近,且可以立即送达被告的,法官及时送达,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地或在巡回点开庭进行审理,并尽量实现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则由法官于审判结束后回院制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只需要日后往返法庭一次,签收裁判文书,即可完成诉讼流程。
(二)肩负流动法治宣传任务
由于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较少接触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很多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群众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却不知道自己认为的合理权益是否合法,也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积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化解纠纷,非常不利于当地法治建设。因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庭巡回法庭充分利用自己流动性大,深入群众的特点,经常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2017年,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共发放5千余份法律宣传资料,法官兼任法制副校长和妇联副主席,深入嘎查、社区、学校开展4次法律服务活动,让牧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人文关怀。
(三)受人文和地理环境影响的巡回审判
由于新巴尔虎右旗地处边境地区,地广人稀,牧业生产为主要经营手段,群众的流动性很强。因此巡回法庭办案通常要追随牧民的脚步,有时候走上几十上百里地才能遇到牧民点才能开展工作。很多被告常年在牧区,只能到草原最深处才能有条件送达、开庭。这对司法资源和办案效率上都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呼伦贝尔市地处高纬度、高寒地区,冬季大雪封路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巡回审理,通常人民法庭案件量也随季节的变化而产生一定变化。接羔季通常案件量减少,打草季、牲畜出栏季过后案件量会有一定上升。
(四)少数民族习惯法带来案件类型影响
各民族均有不同的习惯法,民间纠纷解决活动与传统习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蒙古族传统习惯也已各种形式扮演者重要角色 ,如蒙古族传统 “苏鲁克” 式牧业承包合同等,对于不在牧区从事牧业经营的人员,一般都不能接触此类案件。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职业能力,也要对本地区传统牧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知识积累。
四、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矛盾
近年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对年的牧区人民法庭工作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上级法院也竭力为人民法庭提供更好的物质保障,对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然而,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人民法庭在建制、管理、职能定位上存在诸多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因此人民法庭工作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必须认清自身职能定位,对亟待解决的矛盾,应认真对待,妥善解决。
(一)便民与办案成本之间的矛盾
边境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而巡回审判就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对纠纷解决所面临的困境做出的一种有效回应 。由于本地区自然环境差,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通常巡回办案一天只能到一个牧点。如果要降低诉讼成本,就要求在一个地区的案件相对集中在一天审理。由于巡回办案路线和时间相对不确定,群众不知道巡回法庭何时到位,往往没有准备,当事人如不能当场开庭,需要举证、答辩期限,只能等到下一次的巡回审判。巡回审判虽然方便了群众,但造成了法院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
(二)善于开展巡回法庭审判业务的人员不足
近年来人民法庭收案数逐渐增多,但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员几乎没有增加,加之司法公开、信访预警、司法统计等工作消耗了相当一部分精力。客观而言,人民法庭干警大部分已经具备较高学历层次,但能够适应牧区生产生活,了解当地群众风俗习惯的专业法官少、理论水平欠缺,司法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缺乏与基层组织长期有效的合作
法院主导的巡回审判一定程度上需要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参与。这里的基层组织包括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苏木(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群众发生纠纷后,一般选择去这些基层组织反映情况,此时法庭主动与基层组织沟通,容易较快的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裁断是非曲直。而在现实中,如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常会向基层派出所报案,此时多元化调解机制如充分发挥作用,对纠纷的解决会有积极影响。由于法院与基层组织沟通不到位,本可诉前通过各种渠道调解,启动了诉讼程序,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削减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五、司法改革进程中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立足基层,不折不扣落实司法改革。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做好人民法庭员额法官随机分案以及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在人民法庭积极推进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必须结合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路线图,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要求。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对现有法庭加以调整、充实,改变旧风貌,树立起新的形象,从设置、配备、业务等三方面加以规范,做到布局合理,人员和装备配备齐全、集约、合法,真正成为思想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明的审判队伍。为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原先2个人民法庭的基础上,拟再增加一个人民法庭,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目前三个法庭的硬件更新、新建工作正在开展。从而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庭的投入。
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先充实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建设一支由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明确审判团队的职责分工,减少人民法庭主审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让其远离遥远的牧区送达路,让法官专业化、精英化,既专业、也适应本土环境,专心于审判核心事务。人民法庭也要明确受案范围,防止巡回审理扩大,既符合案件繁简分流要求,也要符合随机分案员额制改革要求。
(二)大力推进便民司法,强化司法公开
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在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方面的司法公开,积极探索符合牧区人民法庭特点的司法公开措施,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司法公正。将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心落实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上,积极探索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方式,积极推进以法庭为主、巡回审判点为辅的人民法庭新布局,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为群众诉讼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解决好方便群众与办案成本之间的矛盾,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办案效能。
(三)坚持审判工作独立的同时强化同基层组织联动
人民法庭必须保持审判工作的独立性。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应切实保持司法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办事,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加强上级法院对法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充实有一定审判和管理经验的同志带领年轻一代同志,切实担负起对法庭的指导作用,坚持对法庭案件的“三评查”即庭审、文书、案卷评查制度,坚持定期组织庭审观摩,抓好法庭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注意总结法庭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面对基层法院与基层组织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可采取巡回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针对个案进行分析探讨,交流沟通,并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上的指导。邀请嘎查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工作人员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针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采纳。
课题组成员:斯琴高娃 苏优勒 朝克巴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