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包迎春、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
被执行人:永顺、男、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白音诺尔嘎查牧民。
二、案件执行情况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贯彻“结合牧区特征、进行人文执行”观念,加强牧民的信赖,着力营造出“牧区法院、为牧民执行”的和谐氛围。2016年2月份,永某因牧业生产需求向包某借款91000元,包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于,2017年,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开庭审理判决永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永某还是无动于衷,2018年2月28日,原告包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员受理案件的第一时间向申请人包某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风险告知书、履职承诺书。并向被执行人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履职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91000元。
与此同时,执行员为了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却发现永某属“三无”人员,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2018年4月10日,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永某的牧点进行传统查控,得知永某有500只羊,为有效防止财产的流失,执行员决定对其羊群进行查封并传唤到法院办理先关法律手续。
被执行人永某及其妻子得知将查封500只羊后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大发雷霆,好在执行员耐心释法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被执行人表明,论可供执行财产仅有每年国家下发的禁牧补贴款以及500只牲畜(羊)。目前,可以先用国家下发的禁牧补贴款产给付申请标的款中的35493元,剩余标的款待牲畜出栏后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承诺于2018年10月1日前履行完全部执行款。
为顺利执结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员念念不忘、切切在心此案的执行力度,多次亲自跟随被执行人前往收购地点,对出售牲畜的价格进行协商,努力做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被执行人与收购公司协商确定出售羊羔的价格后执行员前往草原深处到永某牧点进行监督交易,并对被执行人把羊装车拉到交易现场并进行了录音录像。
卖羊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取得交易款项后,执行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将本案执行程序一一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出售羊羔的款项55507元当场交付给申请人包某,申请人收到剩余申请标的后,按照法律规定填写收款凭证,签字并摁手印,最后向双方当事人发放结案通知书,截至至此,此案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为典型的牧区法院,对牲畜进行查封扣押向来是不可缺少的主要措施之一。每当对牲畜进行查封扣押时,执行员都会考虑此时是否属于卖牲畜收牲畜的最佳季节,是否适合对牲畜进行查封扣押,执行员的“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心,不仅打动了当事人的已灰心丧气、万念俱灰的心,还顺利破解了“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