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1 15:01: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洋在《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中撰文指出,对待给付风险负担制度由复杂的规范群联结而成,且内部呈现出“基本原则——例外突破”的基本结构。
对待给付风险负担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待给付义务命运的确定。从问题产生的场域观察,对待给付风险负担问题的发生及其讨论,必须置于双务合同的框架中,且随着一方给付义务的消灭而被提出。该制度间接反映了双边义务性合同中互相对立的两个给付义务之间的联结关系,同时也是对双边给付义务联结方式与理念的规范表达和具体化。我国法上贯彻的是债务人主义作为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和思考起点。在债务履行完成之前,对待给付的风险均由债务人负担。我国实证法中,迄今尚无一般性规则专门就此加以明确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进程中,应考虑填补这一规范空缺,将牵连性观念以及由此导出的债务人主义风险负担规则固定下来。
债务履行尚未完成之前,风险已经移转由债权人承担的情况并不少见。就此构成例外案型,若以风险负担异质状态出现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可分为对待给付风险的提前移转和对待给付风险负担自始由债权人承担两种类型。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进程中也应考虑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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