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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威胁法官人身安全案
  发布时间:2018-12-07 15:41:59 打印 字号: | |
  2018-12-03 15:18: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7日,辛某因不满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辛某丈夫刘某与他人合伙协议纠纷的裁判结果,手持扩音器在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正门马路对面侮辱谩骂承办法官长达一个小时,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劝离。15天后,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辛某再次来到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扬言已购买刀具并已得知原承办法官的家庭住址,还表示将不时对其跟踪。同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刘某与辛某经执行局传唤至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一楼大厅时,当见到正在接待当事人的原承办法官时,辛某用随身携带装有硬物的包击打法官头部,后被在场的公安干警控制。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查明,辛某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妨害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8月依法决定:对辛某拘留十五天。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法官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甚至受到伤害的事件,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尊严和法院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辛某公然侮辱、殴打法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权益,并践踏司法尊严和权威,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是正当、必要的。

  (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法院杨钰)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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