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4 16:23: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新启
【案情】
2014年10月16日下午3时许,在开封市开联生活区,原告王某某与温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后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温某某头顶部头皮肿胀,医院CT示左顶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受外伤后致左面部创口及右大腿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1月6日,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以下简称土柏岗分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某某提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是温某某先拿刀刺向他,他才拿砖砸温某某的申辩,被告土柏岗分局称其对王某某的申辩进行了复核,但并未对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同日,土柏岗分局对温某某作出汴公土(治)行罚决字(2014)第00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温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处罚;对王某某作出汴公土(治)行罚决字(2014)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王某某不服,向开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开封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7作出汴公行复字(2015)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歧】
本案的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复核程序的,应认定其违反法定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即公安机关对是否进行复核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复核程序的,应认定其违反法定程序。
1.被告有义务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对王某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是被告土柏岗分局应尽的义务,是其依法应当进行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2.被告对是否进行复核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土柏岗分局应对其进行过复核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称其提出陈述和申辩后土柏岗分局未予以答复,土柏岗分局虽称其进行了复核,但其在复核程序中未形成任何办案记录,无法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被告土柏岗分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复核职责,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须撤销土柏岗分局的处罚决定。
综上,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公安机关对是否进行复核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复核程序的,应认定其违反法定程序。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