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审判研讨
摩托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17 15:09:40 打印 字号: | |
  2018-10-12 15:05: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绍华

  问:今年3月份,我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借给我侄子骑,我侄子骑车时不慎将路人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侄子负事故全部责任 ,车子未购买任何保险。现伤者将我侄子和我一并起诉,请问我要担责吗?

                                  南城 刘某

  答: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围,驾驶摩托车应取得相应的驾照,且应参照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具体到上述刘某提出的问题中,刘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其侄子使用,如其明知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车辆存在缺陷、无证驾驶、醉驾、毒驾等),则刘某对事故的发存在过错,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顺序为,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