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6 09:4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恩亮
这一判例无疑给程序违法上了一课,告诫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中,不但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西安的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日前,有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从这起案件来看,雷先生违法事实本来成立。也就是说,他经常把车停在划有禁停标线的马路上,才导致出现一个月被罚16次的记录。并且如果只按这个违法结果处理,雷先生就该不折不扣交罚款、扣记分。然而,由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最终使得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而这一案件的事实却是,在雷先生被罚的16次中,执法交警没有一次在其车身粘贴过违法停车告知单,一则导致其不知情,二则导致其屡停而不晓得违法。法院因此才判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予以撤销。
很显然,这一判例无疑给程序违法者上了一课。这就告诫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中,不但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唯有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才能真正立起来。否则,行政执法只讲求实体正义、结果正义,不顾及程序正义,就难免让人觉得不按法定套路出牌。最终的结果,非但因程序违法,让到手的执法成果化为泡影,还有可能让执法者背上违法罪名。同时程序违法,还易导致钓鱼执法和为罚而罚执法嫌疑,不仅严重损伤执法部门公信力,还会引发不该有的民告官。由此可见,程序正义绝不是一句口号,它需无数个程序合法去支撑,但凡这方面存在短板,就会让法治有失公正。因此,法院的判决,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