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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诬告陷害者是德法所需
  发布时间:2018-12-18 14:32:53 打印 字号: | |
  2018-12-16 09:34: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文汉

  日前,河南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中原更加出彩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澄清保护干部机制。经调查核实,对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要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对有诬告陷害等行为者,纳入失信“黑名单”,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匡正社会风气。

  诬告陷害他人不仅是令人不齿的失德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中,就有诬告陷害罪。但由于诬告陷害干部容易与公民行使监督权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应对这种行为上存在天然的被动性——必须考虑社会反应,必须慎之又慎。但是从细处着手,稳步引导和规范监督权,防止其被异化很有必要。

  因此,在诬告陷害未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那些诬告陷害他人者纳入失信“黑名单”,是一个有效手段。其不至于让公民正常行使监督权变得畏首畏尾,又对那些无中生有、居心叵测的恶意诬告陷害他人者予以惩戒,还有利于保护整个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同时,将搞诬告陷害等行为者纳入失信“黑名单”,也向全社会传递了积极信号,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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