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执行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认真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干警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本着从严管理、教育提高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待岗培训:
1、 违反《关于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严禁”内容之
一 的;
2、 违反《关于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必须”内容之
一累计达三次的;
3、 一年内出现三起不合格案件或一起严重差错案件
的;
4、 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情节严重需进
行待岗培训的。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一的,自接到纪检监
察室做出的待岗通知书的次日起向本部门负责人交代工作,按要求下岗接受培训。
第三条 教育培训由纪检监察室、政工科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期限为一个月。由纪检监察室制定培训内
容,采取平时监督和定期考试的方式,掌握培训人员学习提高情况。在培训期间表现好的可提前结束培训,培训届满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培训,经两次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培训内容:学习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方面的文
章;各类法律业务知识;上级领导部门关于纪律作风、司法为民的文件;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法官职业道德;《法官法》规定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内容。
第六条 被培训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做
好学习笔记,每周写出学习体会或思想汇报一份。
第七条 对不按要求接受培训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依
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被培训人员经考核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由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室写出考核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方可结束培训。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在一定干警范
围内,由被培训人员谈接受培训后的思想认识。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受训人员工作岗位由院党组研究
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包括行政编、事业编、享受事业编待遇及签订财政合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