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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待岗培训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2 09:32:15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我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执行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认真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干警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本着从严管理、教育提高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待岗培训:

1、 违反《关于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严禁”内容之

一 的;

2、 违反《关于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必须”内容之

一累计达三次的;

3、 一年内出现三起不合格案件或一起严重差错案件

的;

4、 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情节严重需进

行待岗培训的。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一的,自接到纪检监

察室做出的待岗通知书的次日起向本部门负责人交代工作,按要求下岗接受培训。

第三条 教育培训由纪检监察室、政工科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期限为一个月。由纪检监察室制定培训内

容,采取平时监督和定期考试的方式,掌握培训人员学习提高情况。在培训期间表现好的可提前结束培训,培训届满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培训,经两次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培训内容:学习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方面的文

章;各类法律业务知识;上级领导部门关于纪律作风、司法为民的文件;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法官职业道德;《法官法》规定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内容。

第六条 被培训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做

好学习笔记,每周写出学习体会或思想汇报一份。

第七条 对不按要求接受培训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依

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被培训人员经考核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由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室写出考核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方可结束培训。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在一定干警范

围内,由被培训人员谈接受培训后的思想认识。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受训人员工作岗位由院党组研究

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包括行政编、事业编、享受事业编待遇及签订财政合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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