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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22 09:41:4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考核管理,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综合部门人员。

 第二条 本院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政工科是聘用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建立聘用人员个人档案,聘用人员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首页复印件,详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在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等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文本为固定期限合同,凡合同到期不在续签的,聘用关系即为终止。

第五条 聘用人员要遵纪守法,恪守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院一切规章制度,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坚守职责,加倍团结,有问题及时向院领导反应。

第六条 聘用制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聘用制人员病、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出规定天数的,按照超出天数扣罚日工资;全年累计事假15天,病假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日扣发两日工资,连续旷工超过5日(含5日)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聘用制人员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 总体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

(二) 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

(三) 部门考评与法院考评相结合;

(四) 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相促进。

第九条 聘用制人员按其岗位实行分类考核

聘用制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审判辅助岗位、司法警察岗位和综合服务岗位。

第十条 聘用制人员考核形式和内容

聘用制人员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职业能力水平、工作作风和表现、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一) 日常考核

1.审判辅助岗位以计算机速录的成绩和其他操作的熟练程度为准;2.法警岗位以岗位练兵的成绩为准(法警队负责);综合服务岗位以被考核人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态度等情况为准(被考核人每日如实填写“聘用制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每月月底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其进行评价打分后报政工科备案)。

(二)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包括综合评价、工作岗位技能效率考核和纪检通报。

(三)考核工作由政工科具体组织实施,审管办、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及所在部门协同进行。

第十一条 聘用制人员考核评分标准

聘用制人员考核满分100分。其中,综合评价40分、工作岗位技能效率考核60分,两项基础分值均为100分。分别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折算计算出基本分,纪检通报为扣分项,最高扣除分值10分,三项考核内容基本分之和为考核总分。

(一)综合评价(40分)

1、民主测评(35分)。由审判辅助岗位、法警岗位和综合服务岗位的聘用制人员所属的主审法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此项考核基础分值均为100分,所有测评人员评价的分值按10%、10%和15%比例进行折算计算出基本分,三项考核内容基本分之和为该项的考核分。

2、谈话(5分)。谈话对象为被考核人所在部门人员,谈话从政治品质、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了解被考核人的实绩情况。谈话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此项考核基础分值均为100分,按5%的比例进行折算计算出基本分,基本分为该项考核分。

(二)工作岗位技能效率考核(60分)

审判辅助岗位技能效率的考核按实际工作性质和特点由审管办制定考核办法,其中,审判辅助岗位中开庭笔录质量为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成绩视为该项岗位技能效率考核成绩;司法警察岗位技能效率的考核以日常考核成绩视为该项考核成绩;综合服务岗位技能效率的考核以日常考核的成绩为该项考核成绩。此项考核基础分值均为100分,分别按照60%的比例进行折算计算出基本分,基本分为该项的考核分。

(三)纪检通报

纪检通报是全年个人通报次数为年终考核总分的扣分项,每人每有一次通报扣1分,最高扣除分值10分。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可评定为合格,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院规章制度、违反审判纪律、诉讼法规定、保密规定或《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工作拖沓、效率不高,严重拖延工作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差错、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七)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聘用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填写《聘用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在庭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其工作作出客观评价。

(二)由政工科汇总考核成绩,提出考核评定等次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院党组审核。

(三)院党组研究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党组申请复核,院党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四)政工科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政工科、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存档。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称职;

2、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

3、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案件审理,情节较严重的;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接受调整的;

5、因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在岗位上工作的;

6、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

第十六条 聘用制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和合同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申请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离职前,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及上缴门禁卡等事宜。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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