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请销假程序,制定本制
度。
第一条、全院干警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时,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旷工论处),因事、因病应按规定程序请假(请假条报政工科备案)。
第二条、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必须先审批后离岗;特殊情况事先无法书面请假的,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三条、 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院长请假须经旗委批准,党组成员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二)全院干警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政工科备案。院长开会,学习期间需要请假的必须电话请示。
(三)全院干警因病、因事请假半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院长批准,政工科备案。
(四)全院干警因病、因事晚到、早退或中途出去办事不超过半天的,党组成员由院长、环节干部由分管院长、其他干事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政工科备案。
(五)因办公办案临时外出的,由庭室登记备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六) 严禁弄虚作假,为规避审批程序而分段请假。
第四条、因公出差,按照出差规定,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
第五条、干警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需休假人员应填写《干警年休假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
第六条、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假
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批准;丧假由院长视具体情况决定批假天数。
第七条、病假超过三天的,必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第八条、在编人员病、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天数的,在年终评功评奖时院党组将根据相关规定兑现奖惩措施。聘用制人员病、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出规定天数的,按照超出天数扣发日工资。
第九条、干警脱产3个月以上参加各类学习,一律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凡上述请假者,必须持请销假审批表,交政工科备案、存档,未经批准、备案而离岗的按旷工对待。
第十一条、凡请假者,假期满时要及时到政工科销假,特殊需要延期者应及时补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院或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院党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