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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布仁巴雅尔诉被告张永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
——对租赁费价格能否进行调整的认定
作者:乌日汗  发布时间:2019-08-08 09:35:26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租赁价格   调整

裁判要点

在市场自身的发展及国家管理政策的背景下,牧民使用的草牧场自身价值与订立时的基础和环境相比,现已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客观变化,而这一客观重大变化是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草场价格的变动过于剧烈,远超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在此情况下,若仍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7民初604号

基本案情

布仁巴雅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草场租赁费,共计80 460元 (5364亩×5元×3年);2.依法解除图门乌力吉与张永财签订的显失公平的草场租赁合同;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的草场租赁费,共计134 100元(5364亩×5元×5年);2.放弃依法请求解除图门乌力吉与张永财签订的草场租赁合同的诉讼主张。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原告布仁巴雅尔与其父亲图门乌力吉、母亲格日东、姐姐萨仁高娃等一家人共同承包了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的5364亩草场。2000年,父亲图门乌力吉与被告张永财签订租赁草场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草场租赁费为每亩0.7元,被告每三年一次性向图门乌力吉支付草场租赁费。签订合同后被告一直使用该草场,2008年原告找到被告协商上调草场租赁费事宜时,被告同意将价格上调至1元。直至2014年双方都在按每亩1元的价格履行合同。后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再次协商上调草场租赁费价格时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以每亩1元的价格承租草场,每亩1元的价格显失公平、不符合现行市场价,因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张永财答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一、图门乌力吉和案外人宝德苏荣与被告签订的《租赁草场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图门乌力吉与被告签订的《租赁草场合同书》第二条中约定,租赁期间共贰拾年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第九条约定“甲方依法收取草场租赁费,每年按每亩收取0.7元的草场租赁费,乙方在每三年一次性将草场租赁费足额交给甲方”等合同条款,同时该合同已由新巴尔虎右旗达莱东苏木伊克诺尔嘎查委员会进行盖章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图门乌力吉与被告签订的《租赁草场合同书》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签订后,被告合理使用租赁草场,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每三年一次性支付租赁费,同时被告在租赁期间为进行畜牧养殖,先后自行出资100余万元在租赁草场内建设了圈舍、房屋及水井等各项设施。2008年期间,原告曾找到被告要求提高草场租赁费,由原来的每亩0.7元提高至每亩1元租金时,因为当时的嘎查委员会多次为双方调解,被告也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便同意将每亩租金提高至1元。2014年期间,原告要求再次提高草场租金,并拒绝收取被告按1元标准交付的2015年至2017年的草场租金,同时还单方面口头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草场。而在图门乌力吉死亡后,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亩5元的标准给付原告134 100元的草场租赁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属于租赁期间擅自提高租金的违约行为,应不予支持。理由二、《租赁草场合同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而且合同已经履行了十八年之久。草场租赁费虽有上涨趋势,但上涨是受草场租赁整体价格波动的影响,也说明租金涨跌是市场因素,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且,原告已经将草场租赁费由0.7元调整至1元,说明原告对于市场的变化是有预期的,事后的涨跌都应视为在其合理遇见范围之内,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布仁巴雅尔的父亲图门乌力吉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于1996年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新巴尔虎右旗原达莱东苏木伊克诺尔嘎查5364亩草场(现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2001年1月1日,图门乌力吉与被告张永财签订《租赁草场合同书》,约定将5364亩草场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张永财使用,租金为每亩0.7元,租赁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被告每三年一次性付清租赁费。合同履行至2008年,通过嘎查委员会的协调,原、被告双方将租赁费上涨至每亩1元,并以此标准履行至2014年12月30日。之后,被告张永财欲按每亩1元的标准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的草场租赁费时,原告以上调租赁费为由拒绝收取。

另查明,图门乌力吉与格日东夫妇生前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好斯巴雅尔、长女哈森高娃、次女萨仁高娃、次子布仁巴雅尔和三子扎拉根巴雅尔。诉讼前,图门乌力吉、哈森高娃、萨仁高娃、扎拉根巴雅尔均已逝世。格日东与布仁巴雅尔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格日东于2018年8月5日去世。具有继承权的长子好斯巴雅尔向本院作出明确声明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

再查明,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村委会作为草原发包方出具证明,明确“图门乌力吉去世后草场使用权人名字已落到共有人布仁巴雅尔名下,布仁巴雅尔现有5000亩草场”,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布仁巴雅尔具有5000亩草场的经营使用权。且该草场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了国家禁牧政策待遇,相关补贴由原告布仁巴雅尔收取。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60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永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布仁巴雅尔支付草场租赁费100 000元;驳回原告布仁巴雅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982元,由原告布仁巴雅尔负担682元,被告张永财负担2 300元。宣判后,被告张永财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内07民终4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的父亲图门乌力吉于2001年与被告张永财签订租赁期限为20年的草场租赁合同时虽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本应坚守契约法则,但就在这长达20年的时间,草牧场的流转市场价格和国家对草牧场的管理政策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新巴尔虎右旗牧业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草场流转价格调查表》及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草原监督管理所备案的呼伦镇伊和诺尔嘎查和周边嘎查的草场流转合同书,草场流转价格在2013年便达到每亩3至6元,在2018时已达到每亩5至12元。国家对草牧场的管理政策从最初的草场承包人纳税变化至国家进行补贴,尤其自2011年开始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使每亩草场的补贴达到了9.75元,在2016年达到了13.75元。本院认为,在市场自身的发展及国家管理政策的背景下,牧民使用的草牧场自身价值与订立时的基础和环境相比,已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客观变化,而这一客观重大变化是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草场价格的变动过于剧烈,远超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在此情况下,若仍强行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受到破坏,将会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且草场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原告家庭承包的草场亩数面积达5000亩,以每亩1元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基本失衡,无法达到公平与等价有偿,因此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费应予以上涨。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是请求将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赁费上调至每亩5元。但原告的草场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了国家禁牧政策待遇,每亩9.75元的补贴已由原告布尔巴雅尔收取。因此原告主张的2015年年度的租赁费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客观实际、参照草场流转价格,原告主张的租赁费每亩5元的价格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永财应向原告布仁巴雅尔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赁费100 000元,即5 000亩×5元×4年。

案例注解

本地区牧民承包的草场,最初发包的时间是在1996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牧民承包的草场均以家庭为单位,按户、人口、牲畜数等因素承包不同亩数的草场。而以大草原为谋生,以牛羊等牲畜为生产收入的牧民来讲,草场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涉案的原告家庭承包的草场亩数达5000亩,而与被告约定的出租时间长达20年,一元一亩的租赁费,一年仅有5 000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对草牧场管理的政策变化,草场租赁价格逐年上涨,按市场行情,用于饲养牲畜的草场早已达到每亩5元,用于打草、割草作业的草场租赁达到8元—10元不等。价格波动剧烈的背景,已让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事实发生了无法预见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有价格的租赁合同,必然会导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显失公平。故裁判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客观事实,对租赁价格予以上调。

附:裁判文书

 

 

 

案件承办法官:乌日汗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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