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渤海区域属于我国经济发展区的重要地段,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增长周边生态环境出现严重污染的问题,对于此情况本文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思考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
关键词: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法制建设
一、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概况
环渤海区域是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翼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同时延伸辐射到环渤海地区是我国北方经济最活跃的地区,属于东北、西北、华北的接合部。渤海是一个近封闭的内海,海水交接持续时间长,据专家统计,渤海海水交换一次大约需要16年时间。渤海的容量非常有限,自净能力差,但汇入渤海的辽河、还和和黄河的污染程度却常年在我国7大水系中居第1、2和第4位。陆源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和自身较弱的水交换能力是造成环渤海污染的主要原因。
目前,环渤海区域的环境状况为陆源污染物不断增加,近岸海域的污染日趋严重,范围不断扩大;赤潮灾害时有发生;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生物种类明显减少;非污染损害使海岸带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与此同时,环渤海区域陆域平原的“有何皆干,有水皆污”的水体污染和水源短缺问题,以及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质量下降、海水入侵等问题,又为环渤海区域脆弱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尤其是京津翼都市经济圈区域规划的正式启动,似的环渤海区域的环境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如继续放任或者懈怠这种不良现状的存在,那势必会遏制或削弱环渤海区域和京津翼都市圈的经济发展能力,其“瓶颈”制约将逐渐显现和加剧。
二、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化改革的障碍
法律是环境保护的最佳有效手段,但是目前国内对海洋保护方面的立法较少,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粗略,很多方面没有可操作性。为此要查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障碍,并做好法制建设的前提准备。
缺乏统一发展机制
在进行环渤海地区城市规划前各省之间内要进行协调和磋商,要考虑到区域的自身利益、要以区域的大战略、大目标为发展大前提,更重要的是要涵盖周边环境不受不利的影响。对一些建设要统一规划、避免发生竞争和冲突。而目前环渤海经济区缺乏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发展机制,为此要制定磋商机制。
相关政策不完善
应当认真考量全国个生态自然环境功能区划与财政税务体制,明确究竟哪类问题丞待解决?哪类问题难以攻克?然后总结出一个主次分明、难以分明的计划。先从容易下手的地区突破,根据操作的可能性大小,对不同的地区分别给与不同的对策和具体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立法和政策。
缺乏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
生态补偿机制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协调各地区的利益冲突的补偿机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此机制的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所以补偿机制并不完善。对于补偿机制的完善需要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作适当的修改与调整。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是有利于规范利益主体的行为,以公平公正的法律手段去解决因自然资源引起损害的弥补,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利益冲突。要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要从法律主体、补偿方法与标准以及补偿程序等方面要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充分考虑补偿机制所牵扯到的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这样能使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行具有法律依据,使得生态补偿工作的运行有法可依。这样能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生命力,具有权威性,使利益主体更加规范自行行为。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更好的去保障每个所涉及到的主体的利益,而非以惩戒不利行为为主。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环渤海经济区环境保护更是起到重要作用,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大调整,以此保障利益主体的权益。这也会关乎于整个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补偿工作中的发展。
面对渤海区域如此严重的环境现状和法制建设现状,如何应对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巨大压力和挑战,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关于实现“三个转变”的思想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途径。在环保还区域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不能再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老路,一定要尽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环渤海区域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正常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渤海区域的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之后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来解决环渤海区域的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把环渤海区域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区域。
保护生态环境的人文建设有待提高
法律的实施由行为主体来完成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的发展,国家制定多部法律却没有人重视,那就是废纸一堆,空话而已。经济发展带来的便利,使很多人沉浸在其中,甚至从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后宁愿放弃环境保护观念也要去挣得那份利益,比如一些企业为了收益不去考虑排污情况。久而久之,这种情况的裂变导致环境污染情况更加严重。近些年来,虽然对环境保护的惩戒力度加大,但并未太大的改变。主要在于人的思想观念上缺乏环境保护意识。
完善环渤海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目前,以滨海新区为支点,依托京津翼,服务环渤海的区域规划已经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环比海区域必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的新增长极。然而,当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热度日益高涨时,人们却不得不面对环渤海区域环境正在恶化这一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就必须加强政策与法制协调机制建设。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是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并重”、“同步”的手段和保障。针对环渤海区域资源短缺和环境法治的现状,对如何强化我国环保还区域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以下构想。
建立环渤海区域环境政策法律协调机制
1.建立环渤海地区各省市在制定省一级规划时必须进行相互磋商,都要以区域的大战略、大目标为发展前提,既要考虑本地区的自身利益,也要顾及对周边地区的不利影响,避免各地区之间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2.应建立制度性合作框架机制。可考虑成立一个“环渤海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统一制定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建立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并有各方轮流主持。每次联席会议确定下次会议的议题、主办方、时间和地点;建立拖杆专题工作小组,由各方根据合作需要通过订立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具体的专项工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协议各方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
3.发展环渤海区域循环经济,建立环渤海区域环保产业合作机制。(1)要施行环境优先战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的项目投资,强化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优先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将环境友好型产业作为发展的重点和项目审批的基本条件。在环保产业领域内的投融资、市场拓展、技术配合、资格互认、环保技术应用等多个层面开展广泛合作。(2)要制定区域环境保护指引政策。通过制定指引政策明确区域内经济发展的环保要求,确定环境保护对产业的准入门槛,引导区域整体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与合作,推动区域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3)要明确生产者在循环经济中的责任。应该通过法律进行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多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废旧物品的回收。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政府对利用可再生资源之外的其他能源及其间接产品家政税收,如增设垃圾填埋税、生态税等税种;约束和吉利国家政府等公共部门和企业、国民等私人部门购买环境效率更高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废物回收利用制度,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回收无害化处置的法律责任;制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名录,并在法律中规定重点产品的回收标准。
建立和健全环渤海区域的环境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环渤海区域行环境保护特别法,这不是因为建立环渤海区域环境法律体系从形式上需要它,而是因为一方面国家立法相对局部区域的特殊问题存在着局限性,只能从宏观上和普遍效力上最大可能的未全国的环境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对区域或地方的具体环境问题还需要各区域和各地方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字的逐步建立,区域内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区域间的环境资源分配与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冲突明显,制约了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摸清区域环境情况的基础上,以2001年国务院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将渤海纳入全国环保工作重点的请示》编制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以实现“历史性转变”为指导思想,以区域循环经济为宗旨,制定统一的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特别法。
考虑到上位法已经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因此环渤海区域性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是行政法规。按照《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内容和目标,制定出台《环渤海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的性质属于区域性的特别法规,但相对于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而言,该条例同时也是具有鲜明区域特征的基本法律规范,在整个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
设置渤海管理委员会
由于环渤海区域的海洋地理位置与行政经济环境的特点,环渤海生态环境的问题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行政区域的。由于生态环境规制权利的缺乏现象是引起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区域问题的导火线,也是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根本原因。
设置“渤海管理委员会”,主要是为了管理环渤海生态环境的问题给予了更多的主导性权力,是解决生态环境规制权利的缺乏现象的最为有效的办法。设置渤海管理委员会要从主体地位、权力职责、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充分考虑,必要时可以考虑在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特别立法中予以规定,从法律层级来加强。落实该机构对环渤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职能和责任。
加快环渤海区域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
中央应当颁发一部同意的全国性的生态补偿工作计划,作为全国生态不产干工作的宏观指导,一部行之有效的工作计划应当包含关于全国工作的区域划分,同时也要及时给与各地域以法律与政策工作的指导。环渤海区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风水宝地,从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开始,环渤海区域就意识到若要发展经济,环境工作是万万不可以被忽视的,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始终把保护环境放在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而立法工作刚好可以为环境保驾护航。
重视相关人文社会环境的建设创新
环渤海区域人文社会环境的建设创新,应针对性地注重加强公众。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对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尤其是要采取多种实质性改革以大力转变只重经济、政绩而不重生态环境的落后观念。
环渤海区域当前公众环保意识还没得到广泛积极的推动。应从发展环渤海区域公众人文素质和人文意识的高度,积极落实和重点普及环境教育,强化环境忧患意识,拓宽和便利公众获取环境咨询信息的渠道,同时也应为公众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提供切实可行的反馈途径。就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应通过完善法律规范指引、加重惩罚责任等途径破除污染生态环境的经济利益本位主义,严厉打击环渤海区域各种化整为零、“插花”报批等“钻空子”的破坏性项目。同时,应就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自觉性环保经济行为进行宣传和嘉奖,激励其余企事业单位借鉴和学习。此外,也可由渤海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主管部门就环渤海区域内的经济投资问题进行规划指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环渤海区域的休闲、旅游等资源优势,发展“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
在地方政府方面,要通过搞笑的追责制度体系,打破地方本位主义,提高规则意识、市场意识,促使其积极配合涉海执法监管部门或渤海管理委员会,真正落实和协助实施环渤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零容忍”。同时,还应就环渤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公开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关于违反生态环境立法行为的惩处规定。不同的政府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享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建立和完善网络化、立体化的信息公开系统。而对于突发赤潮、海上环境事故、海上灾害等,则应及时公布,在业务部门间、地方政府间、公众范围内传达相关信息,并在全程公事等高度透明机制下接受各界监督意见和建设,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青等.区际生态补偿机制是区域间协调发展的关键[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3(1).
[2]龚高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和优化途径》[J].江南论坛,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