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3)新右刑初字第31号
2.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阿某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于2013年7月28日因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即申请人阿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后,向申请人阿某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风险告知书、履职承诺书,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右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履职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70782.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于阿某来说死去的儿子是生活中的依赖和收入来源,由于申请人阿某身患严重心脏病,年迈且行动不便常年在新巴尔虎右旗居住,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名下有一所住宅,于是立即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决定下一步采取拍卖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从而解决此案,可是计划不如变化,被执行人李某在外地故无法打开房门,经过与他打电话邮寄相关文书等方式被执行人李某同意把他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执行干警以为案件顺利开展下去但是之后李某的电话一直停机状态中,无法联系他本人。2019年9月3日执行干警决定起早贪黑来到满洲里市与辖区派出所和辖区社区及物业部门联系,对该房屋进行强行开锁,最终开锁成功并在门口张贴相关文书包括拍卖通知书,当执行干警还未踏出小区之前就有好多人来电话咨询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信息。
【案件焦点】
本案聚焦结合申请人的实际状况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强行开锁并进行拍卖等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外地并一时无法偿还债务,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询方式找到李某名下房产,因申请人阿某常年居住在新巴尔虎右旗,不需要到满洲里市居住,加上她身患重病没有收入来源,执行干警决定对该房屋进行强行开锁并进行评估拍卖,从而最短时间内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法官后语】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虽然被执行人李某不在本地且联系不上他本人,但是执行干警没有气馁而是想办法联系当地辖区派出所和社区、物业等部门从而强行开锁,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显然拍卖在执行过程中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网络拍卖作为一种新兴拍卖方式,还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完善。只要我们把握住信息网络的时代潮流,认清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问题,必定能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落实相应拍卖规程,加强监督等措施,将阳光司法之路走得更加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