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醉驾型、追逐竞驶型、校车或营运车辆超速或超载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本地区涉及的类型主要为饮酒、醉酒驾驶,故本文对饮酒、醉酒驾驶类案件进行分析,对其余类型不做分析。
一、量刑情况
本院自2017年至2019年共审结饮酒、醉酒类案件79 件80人,其中判处实刑的37 人,占46.25%,缓刑43人,占53.75%;判处拘役一个月的11人,占29.72%;判处拘役两个月的40 人,占50%;判处拘役两个月以上29人,占20.28 %。附加刑中罚金刑在2000 元至3000元(含3000万元)之间的22 人,占28%;罚金刑在3000 元至5000万元(含5000 元)之间的36人,占45%。
(二)酒精含量情况
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 至120mg/100ml(含120mg/100ml)的有57 人,占72%;121mg/100ml 至160mg/100ml(含160mg/100ml)的有16 人,占20%;161mg/100ml 至200mg/100ml(不含200mg/100ml)的有7人,占9%。
2、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数据分析
主要特点为:
1.醉驾人员的身份主要为男性,多以牧民为主,文化水平多为高中以下,个别人员有前科;
2.机动车种类多为轿车,一些驾驶人还存在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以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3.归案情况以公安机关设卡检查而被抓获的为主,案发地点多为城镇路口,案发时间多为夜间,个别案件为早上;
4.从危害后果看,大多数案件并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5.试点中该罪执行方式缓刑占比较大。
三、对于酒精含量分段考量的意义
本院在审判工作中总结出一些规则,以酒精含量分段进行量刑规范。酒精含量起刑点为80mg/100ml,在此基础上酒精含量增加80mg/100ml,即160mg/100ml 为第一个量刑阶段,此点以下这部分人员可以处以缓刑。
酒精含量高于200mg/100ml 的为第二量刑阶段,酒精含量极高且属于从重处罚的性质,应处以实刑。在实刑和免、缓刑之间应该有一个过渡区间,这个区间就是161mg/100ml 至200mg/100ml,故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把酒精含量分为80mg/100ml 至120mg/100ml、121mg/100ml 至160mg/100ml、161mg/100ml 至200mg/100ml、200mg/100ml 四个区段,并分段适用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明确量刑标准,提高公正性、认可度。从目前判决情况来看,其量刑依据相对客观,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并结合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总体把握。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通常以单位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判处刑期长短、罚金数额的关键,即刑期与血液酒精含量成正比。每百毫升酒精含量高于80 毫克低于100 毫克的,判处拘役1 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 每增加25 毫克就增加1 个月刑期,罚金也增加1000 元。
四、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自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询问、酒精呼气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其交代具有主动性,但归案不具有主动性,可以认定为坦白,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的,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报警的属于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于他人报警的情况,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知道他人报警且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的情形,并且无拒捕行为,才能视为主动投案。
对于缓刑的适用在这件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的酒精含量、认罪态度等判处缓刑的有143人,占89.375%。
本院审理的醉驾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正值壮年,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居多,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如果判处实刑可能会导致其失去工作,家庭也会陷入困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本院充分考虑醉驾人员的犯罪情节,是否有再犯的可能性,是否是初犯、偶犯,是否之前因酒后驾驶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等从重处罚的情节,适当控制缓刑判决情况,让实刑的威慑作用与缓刑的警示作用共同发力,最终达到减少或杜绝此类犯罪发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