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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玉财与宝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作者:萨茹古乐金  发布时间:2019-11-26 15:30:48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合伙协议  举证责任  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协议内容不明确 

裁判要旨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双方当初约定合伙盈余平均分配,但是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对哪些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出资,原告也并不能举证证明约定的合伙项目内容,对于当事人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607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开始计划购买、运输油菜秆、油麦、捆草、玉米秆等农、牧作物,并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由原告负责管理,双方共同经营,但双方对于哪些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出资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并且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不久二人共同前往罕达盖购买了800亩油菜地(原告出资45 000元)、后原告去伊尔施购买了5000亩油菜杆地(原告出资35 000元),在罕达盖和伊尔施住宿等费用36 626元;在新左旗巴音塔拉买了745捆草(原告出资50 000元,被告出资96 000元);在保安沼捆了6车捆草(原告出资运输费38 119元),住宿、加油、修车等花费18 427元,运输捆草过程中买油以及罚款等费用支付6260元。合伙期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合伙期间原告带领工人进行作业,并付清吃住、柴油、修车、罚没以及司机工资等费用。后双方在收盈上有分歧,原告要求双方平摊投资款未果,故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投资款34 393元;2.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期间产生的圆捆机补贴款48 500元、草款24 850元、修车款1 750元等共计75 100元。被告宝泉辩称,承认双方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认可出资双方各承担50%,且同意履行,但是双方已结算完毕,不欠原告投资款。认可原告在罕达盖买油麦地出资的45 000元和新左旗巴音塔拉买745捆草时出资的50 000元。不认可原告所主张的罕达盖、伊尔施的其他费用36 626元(116 626元- 45 000元-35 000元),并不认可买油菜秆地花费的35 000元,因为对该地的买卖被告不清楚,与被告无关。对于雇员工资和车辆方面的各种费用共同承担的主张,不予认可,因为双方协商的是自己的车辆自己雇佣司机,司机的费用各自承担。车辆的加油、维修、运费、罚款等也是谁的车辆谁负责,所以不认可原告所主张的在保安沼产生的费用以及车辆运费、罚款等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被告双方因各自所需,协商合伙儿购买、运输油菜秆、油麦、捆草、玉米秆等农、牧作物。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合伙期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伙期间的投资应由双方各承担50%,购买或者劳动所得成果由双方平均分得。合伙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并由原告带领工人进行作业。双方在合伙期间对外未产生共同债权债务。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账后,原、被告双方对出资部分均予以认可的有:原告出资105 000元(其中包括罕达盖油麦地45 000元、巴音塔拉745捆草50 000元和油款10 000元);被告出资122 303元(其中包括巴音塔拉745捆草96 000元、保安沼10 000元、买捆草网10 000元、其他费用6303元)。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即不予认可的部分有:原告所陈述的另出资134 932元(其中包括罕达盖和伊尔施的费用36 626元、油菜秆35 000元、保安沼运费、罚款等费用63 306元);被告所陈述的罚款1 500元、买零件1 450元、保安沼3趟车费31 043元。

再查明,原、被告双方合伙期间,原告借用被告妻子哈某的名字购买圆捆机后,享受国家补贴款48 500元,该款已发放至被告妻子哈某名下。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内0727民初60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包玉财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伙关系和对合伙期间的出资各承担50%均予以认可,因此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予以确认。但是原、被告双方对于哪些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出资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也并不能向本院举证证明约定的合伙项目内容,对于原告主张的油菜杆地和雇佣司机工资部分,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是原、被告之间的合伙买卖关系也不能举证证明约定了雇佣的司机工资也应由双方进行共同分担的事实,故不予支持。

关于圆捆机补贴款48 500元,该款是原告与被告的妻子哈某之间的其他约定,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无关,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按照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合伙期间的其他合理支出应均认定为是双方的共同出资, 经过开庭审理,对原、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了本案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成立,并且明确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合伙投资款有原告出资105 000元和被告出资122 30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15 786元。被告出资122 303元,比原告多出资17 303元,除去应给付的15 786元,还多支付了1 517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由协商合伙购买、运输油菜秆、油麦、捆草、玉米秆等农、牧作物而引发的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双方对于哪些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出资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账目较为混乱、管理财务不规范,给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个人合伙首要还是需要制定“游戏规则”,在个人合伙经营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合伙的资产,资产是开展合伙作业的经济基础,它是由各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因此,在协商合伙时,首先要明确出资的范围,这在协商合伙首先要明确的,以免今后发生纠纷。其次,要明确各合伙人出资的份额,是按什么比例出资,应作出合理的规定。再次,要规定利润的分配原则,即在合同中订明各合伙者的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对上述容协商一致后,应连同以下论述的债务承担以及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事项一并载入书面合同,切不能搞君子协议,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最后提醒广大群众,投资有风险,合伙须谨慎,合伙做生意最重要的是合作者的诚信,只有双方本着这一原则才能真的既赚了钱又不伤和气。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包振荣  乌日汗  常杰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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