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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时可采取的措施
——刘某申请执行春某、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海日  发布时间:2019-12-13 09:47:0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刘俊良

被执行人:春香、艳平

【基本案情】

春某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由艳某作担保然过了还款日,春某、艳某却百般推脱,迟迟不肯还款,李某无奈下于2016年8月将春某、艳某诉至法院。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决,春某应偿还李某本金及利息共计205,000元,艳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春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

因法律文书生效后春某、艳某并未按时偿还债务,2017年2月,李某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6日,经执行干警现场调查,查明春某名下有10头牛、7头牛犊,并于当日依法进行查封,同时传唤春某到法院履行义务;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春某向执行法官保证会于2017年5月22日给付申请人53,000元,于2017年9月底履行剩余执行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2017年5月23日,春某给付申请人李某31,2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待2017年9月1日春某将法院查封的10头牛、7头牛犊卖掉之后一次性给付剩余执行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2018年3月10日,李某因春某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为由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尽管执行干警多方查找,始终没有被执行人春某的消息,2018年6月17日,依法将春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冻结了担保人艳某的工资卡;2018年7月23日,从艳某的工资卡中划拨给申请人李某26,300元。

担保人艳某已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不配合执行,经多次传唤均未到庭,2019年1月10日,向艳某工作的某兽医站提出了司法建议;2019年1月30日,艳某主动找到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工资已另案分配,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并表明一旦有财产便第一时间履行义务。

2019年2月25日,经周边地区的牧民提供线索,发现了春某的藏身处,并立即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2019年2月28日,春某主动给付了30,000元的执行款,并由其妹妹高某作担保,保证于2019年5月给付剩余执行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2019年5月10日,春某给付申请人剩余119,710元,本案全部结清。

【案件焦点】

    当被执行人不肯积极履行义务、规避执行时,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法院裁判要旨】

    因春某未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查封了春某名下的10头牛、7头牛犊。春某在与申请人李某自愿达成协议后并未履行义务,且四处躲避、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春某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春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官后语】

执行程序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顺利实现。规避执行是一种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执行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正当利益难以实现,影响执行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执行和解制度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平等协调的基础上,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执行能力,一致达成暂缓执行的决定。本案被执行人春某利用这一制度,博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情,骗的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后,却违背执行和解协议,不按时履行执行义务,属于规避执行行为。针对春某的行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春某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其动产(10头牛、7头牛犊),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是的该案顺利执结。

针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除了本案中采取的查封、纳入失信名单和司法拘留以外,还可以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发布执行公告、悬赏执行举报等措施。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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