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7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姚丁柱
被申请执行人:好斯
【基本案情】
原告姚丁柱诉被告好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因被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原告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理结案。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20日之前向原告给付上述欠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涉案款项15,0000元。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以(2019)内0727执194号执行案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到庭的被执行人好斯是一位73岁的老太太,常年独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无法给付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财产线索,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的居住嘎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12000亩草场,与儿子焦某共同承包经营,所在嘎查无牲畜统计登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暂时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所以该案件成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草场补贴款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这些强制措施对于在草地居住常年不外出的被执行人没有产生强制效果。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儿子焦某沟通谈话,通过不懈努力焦某才同意替母亲履行还款义务,焦某出售牲畜后先后几次到法院送来了12,0000元,后续用草场补贴款偿还了剩余执行款,该案件终顺利执结完毕。
【案件焦点】
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辖区牧区,牧民的草场上盖的基础设施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进行登记,故无法处置这些不动产财产。二、实践中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导致合同不规范、等到产生纠纷时,才发现约定不明甚至约定与订立合同的内容不符,从而遭受重大的损失。三、对在草原偏远处居住的牧民采取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产生不了限制效果。四、有些被执行人依赖草场补贴款,用抵押草场本的形式进行借款,案件不断增多,在执行阶段形成多起系列执行案件。五、草场补贴款为五年轮换期,草场补贴款不发放,案件无可供执行财产。六、因地理条件信号差等原因联系不到当事人,必要时经常下草地行千里找当事人,不仅耗时间还费人力、物力。
【法院裁判要旨】
一、新巴尔虎右旗位于祖国东北边陲,呼伦贝尔市西部中俄蒙三国交界处。占地域辽阔、点多线长,牧民群众居住偏远,牧民分散聚居等特点,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本着护民利民原则,成立了执行外勤组,专门分派了车辆、司机及对草原路况了如指掌的执行员,牧区执行法官经常进牧户办案,有效应对了当事人难找、联系困难等执行难困扰,办案同时把执行宣传也带到了草原深处,在祖国边疆开起了攻坚克难的执行之花。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预有效针对草场补贴款集中发放等紧急情况,专门设立了第二外勤组,进行集中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及时发放执行款。
【法官后语】
公正裁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努力实现执法力争达到司法结果最优、司法效果最佳等效果。法官释明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切实化解矛盾,不断提升案件质效和当事人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