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蔡来柱
被申请执行人:阿拉坦格日乐、钢宝力道(担保人)
【基本案情】
被告阿某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蔡某借款40000元。因被告阿某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原告蔡某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理结案。(2019)内0727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阿某未自动进行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遂于2019年4月12日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阿某放在担保人钢宝力道处的4匹马,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受理该案件后,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员前往距离100多公里处担保人钢某家牧点,已依法扣押被申请执行人阿某在钢某处的4匹马,价值为20,000元,本案已保全完毕。随即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后,向申请人蔡某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风险告知书、履职承诺书,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727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阿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履职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阿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申请人蔡某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9000元,并当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执行人阿某于2019年9月1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剩余申请标的款11000元。故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并告知申请人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焦点】
本案聚焦财产保全中的活物保全的难点问题及活物保管问题,也涉及案件当事人诚实守信等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把案件分配给了对草原交通路线熟悉的执行承办法官手里,执行法官迅速联系被申请执行人阿某和担保人钢某,确定钢某的牧点具体位置,并开车前往钢某的牧点,执行员很快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带着阿某与钢某现场指认了阿某的4匹马,点清了数量并进行了拍照,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法保全了4匹马,并给被申请执行人阿某和担保人钢某送达扣押裁定书、扣押清单。在执行法官的主持协商后担保人钢某自愿担起了保管的责任,执行员告知保管人此4匹马已被法院依法扣押,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处理,有事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同时也告知申请人此次保全将会出现的风险,申请人表示对出现的不利后果自愿自行承担。
【法官后语】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件中及时采取了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执行难,护了法院的司法权威。被申请执行人基于财产保全所带给其的压力,随后便自动履行了一部分债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传唤被申请执行人阿某到法院最初有隐匿财产的嫌疑,不承认有4匹马的事实,经过执行法官的讲明释法,告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会采取多种强制措施等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阿某被申请执行人阿某确定4匹马的具体地点,本案涉及的标的物4匹马在担保人牧点,当法院执行员赶到时担保人钢某积极配合并指认被申请执行人阿某的4匹马。执行员在钢某的积极配合下顺利保全了4匹马。本案是采取了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所以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一段时间,所以这4匹马的保管问题带来了困扰,因未被执行人阿某不在草地放牧,无法完成保管这4匹马任务。当执行员讨论保管问题的时候担保人钢某说自己愿意承担保管责任,所以执行员就指定钢某为保管人,这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诚实守信、担当责任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担保人钢某积极配合,勇于承担所负的责任,案件才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