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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昭某买卖合同案
——司法拘留不能替代还债
作者:海日  发布时间:2019-12-13 09:52:4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7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吴志民

被执行人:昭文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昭某从吴某处以30,0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型号为徐工520铲车,因昭某手头拮据未当场给付购车款,而是给吴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购车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昭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偿还购车款,故吴某于2018年10月16日将昭某诉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昭某于2018年12月20日给付吴某购车本金30,000元,如不按时给付,则承担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直至偿还欠款为止。

然昭某并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15日,吴某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据悉,被执行人昭某在本院共有五起案件均未履行,尽管法官考虑其自身利益好言相劝,让其配合执行,积极履行义务,昭某均不为所动,甚至于直接要求法官对其司法拘留。因其行为严重妨害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4月23日,执行干警到新巴尔虎右旗行政拘留所提审昭某,当再次问其如何履行义务时,昭某直截了当地说“我都已经被拘留了,还还什么债啊?”。了解到其以罚抵债的心理后,执行干警向其详细解释了司法拘留的含义,告诉其司法拘留不能替代还债。

2019年4月24日,当干警再次到新巴尔虎右旗行政拘留所提审并问其履行方案时,昭某终于有了回答。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昭某用其闲置的房架子和木料折抵了本案执行标的款34,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了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得以执结。

【案件焦点】

    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只要被拘留,就无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认为拘留可以代替还债。

【法院裁判要旨】

    因昭某未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昭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官后语】

拘留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妨害、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规避执行等行为作出的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司法拘留的范畴。部分被执行人处于“以罚抵债”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被拘留过了,就无需还债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但是,司法拘留作为强制措施,并不能替代被执行人还债的义务。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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