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新巴尔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326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3.当事人:
原告:王明文
被告:于滨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王明文与于滨签订购草合同书,合同约定:1.于滨卖给王明文2000捆草,每捆450斤左右,每捆价格为175元;2.王明文预付于滨订金50,000元,于滨保证2000捆数量,如数量不够损失由于滨赔偿王明文,王明文保证在一个月内把所有捆草拉完,如拉不完后果由王明文自负;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王明文按照合同约定向于滨给付预付款50,000元“订金”。双方对草的质量、价格、斤数均无异议。双方对草的捆数商定后从2000捆调整到1000捆,又从1000捆调整到500捆。捆草交付地点约定为牙克石市免渡河镇于滨作业区(一处草甸子)的附近公路。交付方式为于滨负责把捆草从作业区倒出致附近公路上并负责装车,王明文负责运输。运输期限双方约定为自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该期限内没有约定有固定拉草时间。双方签完合同之后王明文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去于滨的作业区拉草。2016年9月29日,王明文从于滨的作业区拉走两车草共177捆,价款为30,975元。自2016年 9月29日以后林区防火期,于滨的作业区(草甸子)禁止作业,导致王明文不能再进入于滨作业区运草。
王明文称没在合同期限内拉草是因为:一、2016年8月20日时于滨的作业区还没开始打草;二、合同期限内一直下雨不能拉草;三、王明文自己在牙克石市乌奴耳镇忙着拉草,没能赶上免渡河镇作业区拉草;四、于滨没有从作业区倒出足够的草,王明文认为于滨的捆草全部倒出之后拉走也赶趟;五、合同约定拉草期限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但并没约定9月20日之后不能拉草,且双方口头约定等防火期解除之后也可以拉草。
在合同期限内于滨几次告知王明文其作业区的防火期为每年9月20日开始不让作业,不能拉草,王明文承认于滨的上述陈述。但其称与于滨口头商定等防火期解除之后可以继续拉草,于滨不承认王明文的上述陈述。
【案件焦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明文支付于滨的50,000元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王明文与于滨签订的购草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购草合同中载明的50,000元是预付“订金”,而非“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双方签订的购草合同中并未约定“定金”字样,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因此,王明文与于滨之间不能成立定金约定,王明文向于滨交付的50,000元不适用定金罚则。王明文给付于滨购草款50,000元,但只拉走177捆,价款为30,975元,剩余19,025元,王明文没有运输,故于滨应当退还剩余款19,025元。王明文主张于滨赔偿损失15,000元,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于滨抗辩称因王明文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拉草,所以于滨不能交付捆草,王明文具有违约行为。本院认为,如于滨认为王明文在没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形下其迟迟不积极运草,导致于滨不能实现标的物的交付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给于滨造成损失,于滨可要求王明文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于滨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于滨根据其案件事实及有效证据可另行诉讼。并作出判决: 一、被告于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王明文19,025元;二、驳回原告王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约定定金担保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等相比,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二是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一样,具有从属性,随着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同时也随着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三是定金担保是通过金钱的给付行为设定的,故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其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定金担保。当出现违约情形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定金担保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