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新巴尔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630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利军
被告:达喜扎布
【基本案情】
本案中,达喜扎布承认向利军借款本金90,000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借期为七天。利军承认达喜扎布以手机红包转账方式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本金80,000元部分,达喜扎布表示其于2018年12月24日向利军交付边巴扎布(达喜扎布的哥哥)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卡方式偿还利军借款本金37,000元,所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应当为43,000元。利军不予认可。另查明,本院向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查取证后,边巴扎布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交易流水记录显示于2018年12月24日有支取37,000元的记录,但该笔支款没有相应的监控录像。
【案件焦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达喜扎布向利军偿还37,000元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达喜扎布主张其以交付银行卡的方式向利军偿还借款37,000元,但其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边巴扎布的信用社储蓄卡一笔支款37,000元是由利军支取,且达喜扎布在本院释明其可对支取凭证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从而证明该笔款项的支取人,但其放弃鉴定,所以达喜扎布不能进一步证明该笔37,000元交易记录与其偿还利军借款之间的关联性, 故达喜扎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达喜扎布偿还利军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7日至借款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支付利息。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为了债权安全和实现便利,通过出具借据等书面凭证来固定和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借据即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当事人对己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达喜扎布其主张的37,000元交易记录与其偿还利军借款之间的关联性, 故达喜扎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