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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要拉、刘金姐、曙霞、黑龙、海龙与被告齐全、希吉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的实际出资
作者:包振荣  发布时间:2019-12-13 09:56:2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新巴尔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358号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苏要拉

原告:刘金姐

原告:曙霞

原告:黑龙

原告:海龙

被告:齐全

被告:希吉勒

第三人:梅花

【基本案情】

苏要拉、居林(已故)、齐全、梅花是正月(已故)的子女。刘金姐系居林(已故)的配偶,曙霞、黑龙、海龙系居林(已故)的子女。希吉勒系齐全的儿子。

2004年,苏要拉、居林、齐全三兄弟各出资3500元,从他人共同购买了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五道街的一套房屋,购买后没有办理房权证。对上述事实,苏要拉、刘金姐、曙霞、黑龙、海龙、齐全、希吉勒、梅花均承认。买完房屋之后三兄弟让其母亲正月居住涉案房屋。正月于2011年去世。正月去世之后其女儿梅花一直居住涉案房屋至2012年。

2011年8月18日,希吉勒以自己的名义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房权证,并在涉案房屋旁边扩建了车库和砖仓,之后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更换了房权证。房屋产权的登记信息为:所有权人希吉勒,房权证号:124031501531,房屋坐落于新巴尔虎右旗阿镇区五道街一段,住宅面积76m2、车库面积64.53 m2、砖仓面积117m2 

2013年10月1日,梅花与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新右旗牧民进城居住房入住协议》之后其居住在政府提供的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民乐小区3号楼4单元403室的住宅楼。希吉勒已垫付该房屋的部分价款63,000元。

2017年9月25日,希吉勒与新巴尔虎右旗房屋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协议书》,涉案房屋被征收后给付希吉勒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以下简称“拆迁款”)共675,081元。其中包括:征收房屋的价格664,152元,附属物、附属设施价格3609元,房屋搬迁费1500元,土地补偿费5820元。征收房屋价格664,152元中包括:涉案房屋的拆迁款和希吉勒扩建的房屋拆迁款。五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拆迁款包括:主房(价格210,330元)、风斗(价格54,000元)、风斗(价格432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估价3609元(地砖1879元、砖地214元、壁柜306元、电表280元、有线430元、地窖500元)、土地补偿费5820元等,合计274,191元。对上述问题,齐全和希吉勒除对风斗价格54,000元以外的其他部分均认可是涉案房屋的拆迁款,对风斗价格54,000元认为是希吉勒扩建部分的拆迁款。五原告认可希吉勒的扩建房屋拆迁款包括:一套车库(价格258,120元)、三套砖仓(价格141,270元)及搬迁费1500元,合计400,890元,且不主张分割。

本案中,五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拆迁款应当由苏要拉、居林(已故)、齐全共同购房人进行分割。但齐全、希吉勒认为,涉案房屋由母亲正月所有,正月把房屋赠与梅花,故梅花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梅花与希吉勒口头约定双方交换产权,即梅花把涉案房屋给希吉勒,希吉勒给梅花购买一套民乐小区3号楼4单元403室住宅楼。

【案件焦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不包括扩建房屋)的拆迁款是否应当由共同购房人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中,苏要拉、刘金姐、曙霞、黑龙、海龙、齐全、希吉勒、梅花均承认涉案房屋是苏要拉、居林(已故)、齐全三兄弟共同购买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希吉勒名下,但涉案房屋拆迁款应当由共同购房人平均分割所有。虽然齐全、希吉勒、梅花抗辩称涉案房屋是正月所有,并已赠与梅花,梅花取得所有权后与希吉勒交换产权,但齐全、希吉勒、梅花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对涉案房屋拆迁款是否含盖风斗价格54,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通常人们的房屋建设理念及操作当中,风斗不是独立的房屋,而是主房的一个附属房。经查证,涉案房屋原本就有风斗,只是破损原因重建风斗,所以它是主房的不可分割的建筑物,涉案房屋的拆迁款理应含盖风斗价格54,0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五原告的主张。齐全、希吉勒抗辩称风斗登记在希吉勒扩建的车库面积当中,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予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拆迁款应当包括:主房价格210,330元、风斗价格54,000元、风斗价格432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价格3609元(地砖1879元、砖地214元、壁柜306元、电表280元、有线430元、地窖500元)、土地补偿费5820元等,合计274,191元。上述拆迁款274,191元,由苏要拉,刘金姐、曙霞、黑龙、海龙,齐全等三方进行平均分割,即苏要拉分割所得91,397元,刘金姐、曙霞、黑龙、海龙等四人分割所得91,397元,齐全分割所得91,397元。梅花不属于出资购房人,故与其无关。综上所述,由希吉勒给付苏要拉房屋拆迁款91,397元,给付刘金姐、曙霞、黑龙、海龙等四人房屋拆迁款91,397元。

【法官后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权没有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出资。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共有性质不同,分割方法迥异,法院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前应先对共有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物权法生效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应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的规定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生效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推定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换言之,共有性质的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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