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嘎查法人 嘎查名义借款 表见代表
【裁判要旨】
嘎查法定代表人以嘎查名义借款,借条上盖公章,借款处写嘎查名字后称个人使用,但出借人要求嘎查偿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345号号民事判决(2019年7月21日)
【基本案情】
王绍堂诉称: 2017年3月17日,巴音呼热嘎查因急需用钱为由向王绍堂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6月17日偿还,并立下借据,由巴音呼热嘎法定代表人乌日汉加盖公章,但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判令巴音呼热嘎查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至偿还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巴音呼热嘎查辩称,借款时乌日汉是巴音呼热嘎查的嘎查达,乌日汉为了个人用钱,找到巴音呼热嘎查书记金海龙,称自己需要用钱要向王绍堂借款30,000元。因金海龙考虑与其同事关系,就在空白纸上担保人处签完名就去下乡了。该笔借款并未进入嘎查账户,与巴音呼热嘎查无关,并且乌日汉同意自己偿还。
乌日汉辩称,该借款是乌日汉以个人名义向王绍堂借款,当时乌日汉没有可担保物,为了得到借款,所以用巴音呼热嘎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做了担保,并借用了公章在借据上盖章,金海龙在空白处签字做了担保人。该笔借款是乌日汉个人自己使用,故与嘎查无关,同意自己承担偿还义务。该笔借款的本金为40,000余元,当时乌日汗欠王绍堂的20,000元借款未能给付,就通过王绍堂代理人陶特格向其借款,写借据时扣除出100,000元的按照5分利计算的三个月利息和未能偿还的20,000元的借款后签订借据,王绍堂当场以现金方式给付20,000余元,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第二天王绍堂转账给乌日汉2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巴音呼热嘎查原任嘎查达(村主任)乌日汉以嘎查名义从王绍堂借款100,000元,并给出具借据,借条的落款处加盖巴音呼热嘎查公章,并在借款人处书写“克尔伦苏木巴音呼热嘎查”,约定于2017年6月17日偿还,利息按照2分计算,并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作抵押。签订借据内容前金海龙在空白纸上写了其名字做担保人。乌日汉主张该笔借款的借款人为自己,同意自行偿还,与巴音呼热嘎查无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巴音呼热嘎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绍堂借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至借款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息;
二、驳回原告王少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乌日汉承认任巴音呼热嘎查嘎查达(村主任)期间以嘎查名义向王绍堂借款使用,并同意自行偿还。但原告王绍堂坚持认为该款系嘎查借款,并签字盖章,应由巴音呼热嘎查偿还,不同意乌日汉偿还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借据上乌日汗签字加盖嘎查公章,又有嘎查书记金海龙签字做担保人,在嘎查主要的两个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情况下,王绍堂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巴音呼热嘎查借用。乌日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其后果应由巴音呼热嘎查承担,故巴音呼热嘎查与王绍堂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巴音呼热嘎查应当偿还王绍堂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巴音呼热嘎查与其无关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该笔借款借据上未约定借期利息,故不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予以认定年利率为24%。关于乌日汉借款本金为40,000余元的抗辩理由,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且其扣除的计算结果与本金为40,000余元的数字不符合,故不予采纳。
【案例注解】
嘎查法定代表人以嘎查名义借款,盖章签字,出借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没有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本案中乌日汉虽承认任巴音呼热嘎查嘎查达(村主任)期间以嘎查名义向王绍堂借款使用,并同意自行偿还。但王绍堂坚持认为该款系嘎查借款,并签字盖章,应由巴音呼热嘎查偿还,不同意乌日汉偿还的主张。借据上乌日汗签字加盖嘎查公章,又有嘎查书记金海龙签字做担保人,在嘎查主要的两个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情况下,王绍堂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巴音呼热嘎查借用。乌日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其后果应由巴音呼热嘎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