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现在基层法院办案的一件难题。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至少涉及到两次送达,如果碰到一个不配合的被告的话虽然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就送达这件事情上费不少人力物力,拖延案件办理周期。
面对如日增多的案件,法官们对于送达法律文书倍感压力,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不配合法院工作,法官们也无计可施,无比困惑。
一、在直接送达工作中遇到如下困难
(一)、找到当事人的住处,但当事人在家(楼房)就不给开门,我们也不能破门而入,半个小时甚至一个小时的等但还是不出来,这种时候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解决。(二)、当事人打电话接,但就不告诉具体的位置,答应来法院但一直不来,也不符合公告的条件,如何送达。(三)、具体住址不详,不在原来的地址居住,但能确定还是在旗里活动,就是不接电话或电话号码无法找到,如何送达。
二、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三年期间的电子送达的案件为5件,该院电子送达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电子送达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发送相关法律文书,但基于本地区老百姓的生活习惯、个人文化程度、自身素养以及所居住的生活环境,很少有人拥有或使用电子邮箱,有的当事人居住在苏木乡镇、甚至草地放牧没有网络没有电子设备甚至都不识字更无从谈起电子邮箱了。(二)、电子送达中是否包括微信送达,微信送达后当事人是否已经阅读如何认定,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存在疑虑。现在不管是农村牧区或者城市微信是普遍使用的通讯方式。方便、实用、简单易操作,但微信是近年来迅速流行和普及的,所以是否能使用微信送达,微信送达后怎么确认其已经阅读,微信送达的法律依据,对于这些问题法官都存在顾虑,不敢轻易使用。(三)、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就是说当事人本人现场确认,已经与当事人会面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采取比较保守的方法,让其填写住址,使用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能否在当事人电话确认后进行录音,把法律文书发送到电子邮箱内,这种情况下能否缺席审理。
(四)、虽然法律规定中已明确电子邮箱经当事人确认后送达日期按发送到对方的邮箱时间为准,发送成功视为送达,但如果当事人开庭没有到庭,缺席审理出判决后有可能加大诉讼隐患,不利于案结事了。
三、关于基层法院送达工作上立法层面的建议
(一)、相关部门定时对嘎查村的牧民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认识到逃避不能解决问题。
(二)、送达人员能够确定当事人在家(楼房)里就不给开门或接电话撒谎时能够得到公安部门的帮助开门或者定位,这方面立法时待完善。
(三)、立案时原告必须提供详细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找被告法院只协助找被告。
(四)、现在微信的使用面已经非常普及,比起电子邮箱功能便捷,电子送达中加以规定微信送达方式。
(五)、邮寄送达时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电话确认送达地址进行录音在案后即可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