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要旨】
司法救助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三条 第一款第(七)项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第十二条 救助决定书应当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案件索引】
(2019)内0727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2月18日)
【基本案情】
吉日木图与旺德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内0727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旺德格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赔偿吉日木图160,000元,并由旺德格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但旺德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8日,吉日木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旺德格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旺德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727执41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内0727民初273号原告吉日木图与被告旺德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中,吉日木图遭受损伤,经兴安盟人民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脱位,颈部脊髓损伤,高危截瘫。2019年6月3日,中国残疾联合会给吉日木图颁发残疾证,认定肢体二级残疾。2017年,吉日木图被调整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2019年8月27日,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宝格德乌拉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吉日木图无草场、无牲畜、无劳动能力、家庭困难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兴安盟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中国残疾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宝格德乌拉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给予救助申请人吉日木图司法救助金40,000元。
【裁判理由】
救助申请人吉日木图依据 (2019)内0727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今,申请执行旺德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旺德格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救助申请人吉日木图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吉日木图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同意,决定由本院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给予救助申请人吉日木图司法救助金160,000元,其中由本院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40,000元。
【案例注解】
一方通过诉讼追索赔偿款,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以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群众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不仅按照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在民事调解金额内给予吉日木图金钱救助,并与当地村委会两委协调给予了更多的关怀。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