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新巴尔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1103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包舍楞扎布
被告:朝鲁门
第三人:银良
【基本案情】
包舍楞扎布与银良及其丈夫包金虎三人相识,包舍楞扎布为打草需要欲从新巴尔右旗租赁草场,经银良和包金虎的介绍其看中了朝鲁门提供的草场,并于2012年8月24日,其与朝鲁门签订了草场租赁合同,约定朝鲁门给包舍楞扎布租赁3万亩草场用于打草,每亩6元,预付定金180,000元。当日,包舍楞扎布向朝鲁门给付了草场租赁费180,000元,由朝鲁门给其出具了收到条。2012年9月份包舍楞扎布打了朝鲁门提供的1万亩草场。朝鲁门从180,000元中扣留了其提供的1万亩草场租赁费60,000元,剩余110,000元其并没有返还包舍楞扎布,而是其按照包金虎的意思于2012年8月24日把110,000元直接给付了银良,由银良给其出具了收到条。剩余10,000元,朝鲁门表示其按介绍草场的好处费给了包金虎。朝鲁门和银良在庭审中承认包舍楞扎布并不知情其二人与包金虎之间商定的将110,000元交付给银良的口头协议。包舍楞扎布为了打够剩余2万亩草场去了银良给介绍的草场,但只打了部分面积后没有再继续打成。事后包舍楞扎布向朝鲁门索要剩余110,000元的时候,朝鲁门于2013年1月24日给包舍楞扎布出具了欠据,其内容为“收到了180,000元,该款项是用于打草,每亩6元,扣留了11878亩×6元=71,268元,应返还的款项为110,000元,该款项至今未偿还。”朝鲁门在欠据上签名。对此朝鲁门表示,给包舍楞扎布出具该欠据是在证明110,000元应当由银良向包舍楞扎布返还,而不是指朝鲁门欠包舍楞扎布110,000元。
【案件焦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根据其签订的合同能否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朝鲁门与包舍楞扎布之间签订的草场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朝鲁门收到草场租赁费180,000元后应当向包舍楞扎布提供3万草场,或者未能提供的2万亩草场租赁费其应当及时返还包舍楞扎布。但其未获得包舍楞扎布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110,000元交付给银良是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朝鲁门给包舍楞扎布出具了欠据,该欠据是其要偿还包舍楞扎布110,000元的真实意思表示,朝鲁门虽然表示其出具该欠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该笔110,000元应当由银良给付包舍楞扎布,但其出具的欠据上并没有记载其要证明的问题内容和意思,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朝鲁门应当给付包舍楞扎布草场租赁费110,000元。朝鲁门向银良给付的110,000元,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后语】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是合同当事方,也是出具欠据的当事方,所以其二人之间的约定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法理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之所以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必然体现,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能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利于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在当事人之间,交易处于明确状态,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