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7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王立花
被执行人:张贵财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张某所雇佣送货员王某在送货途中与吴某驾驶的现代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受伤。2018年5月,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吴某车已投保交强险)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经本院公开审理,判定保险公司赔付王某32,070元,张某赔付王某5791元。
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32,070元,而张某却迟迟不肯履行义务,无奈下王某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并第一时间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
张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坚决表示不会履行义务,不会给付王某任何赔偿款,而经本院对张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张某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当日便依法从其银行账户中冻结了本案的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而张某在得知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主动来到法院,并履行义务。
【案件焦点】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在不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冻结、划拨其财产。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坚决表示不会履行义务,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
【法官后语】
大多数被执行人并不会配合法官主动履行义务,在处理不同执行案件,面对各式各样的被执行人时,执行干警们“对症下药”,充分合理地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