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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诉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作者:岱雄  发布时间:2020-04-23 10:17:00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裁判要旨

在有偿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一方有时会因合同的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其他有偿合同,法律在其他有偿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没有专门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给水厂改扩建工程工艺优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提供材料、费用及支付方式、所需资料、双方责任、保密、仲裁及管辖法院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如期交付了设计图纸,并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了设计总额90%(674100元)的发票。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根据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图纸施工,主体已完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0%的设计费,故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支付设计费用74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4,940元(利息从2017年12月10日到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 诉讼费用由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负担。

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承认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9320日作出2019)内0727民初19号民事判决: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设计费人民币749,000元、利息44,940元,合计人民币793,94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承认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长期拖延支付设计费,给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要求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赔偿从出具发票之日即2017年12月10日到起诉之日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支付选择分期履行的方式。从避免重复繁杂的立法角度出发,在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章节中均没有分期付款的专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参照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条款进行审理,符合法律。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买卖合同作为有偿合同的典范,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始终占据首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常在其他有名合同案件中被借鉴。该条款的适用规则对民商事立法及审判实务有着积极意义。但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复杂、涉及领域广泛、专业性较强,而该条规定的是 “参照”,而非完全适用,只有在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时才可参照适用该条款。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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