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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夜宵店里听到一句骂声动手伤人 四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0-04-23 10:44: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夜宵店吃夜宵时因听到一句骂声,便邀人动手伤人的案件,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李某、贺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潘某、李某等人在袁州区西村镇某夜宵店吃夜宵,张某经过潘某等人身边时,听见潘某等人在聊天时说了一句“扇头”(方言“傻子”的意思)。张某认为,潘某在骂自己,便辱骂潘某,见潘某未理会自己,便打电话给王某,要其带人过来。之后,王某带着李某、贺某赶到该夜宵店。王某、李某和贺某在张某的带领下,找到潘某、李某、谢某。随即,四被告人便用酒瓶、拳脚殴打潘某、李某、谢某三人,导致潘某头部受伤,李某小腿受伤。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7日,张某、王某、李某、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潘某、李某达成协议,并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贺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而且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潘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贺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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