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唐乙、曾某先后三次于凌晨时分在南昌县的偏僻户外,以低廉的价格收购了王某(另案处理)盗窃而来的大量基站蓄电池,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640元、7200元、31334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唐甲被抓获归案。在唐甲的协助下,民警先后将被告人唐乙、曾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甲、曾某、唐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唐甲先后收购三次且收购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60174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二次收购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8840元;被告人唐乙收购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2164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唐甲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知情不报”甚至“知法犯法”,只会将自己也推进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