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小利,三人利用自己的支付宝“跑单”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以赚取“手续费”。近日,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处吴某、杨某、谢某等三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二十日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三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9年6月,谢某通过上线“刘哥”介绍,加入支付宝“跑单”收款行列。通过“跑单”,谢某每收1万元可赚取80元的手续费。谢某在明知所收款项资金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下,仍以支付宝“跑单”方式,帮助上线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为进一步赚取手续费差价,谢某还开发了同事、朋友作为下线。谢某于7月份开发了下线杨某,每收1万元给70元的报酬,而杨某于8月份开发了下线吴某,以每收1万元支付60元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同年8月8日,吴某使用其丈夫周某的支付宝账户收款,将当天收到的52930元提现至周某的银行卡上,再通过手机转账到QQ群里的“财务小姐姐”提供的指定银行卡号。吴某收到的52930元中,包括受害人陈某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九笔资金共计17990元。
同年9月,谢某、杨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吴某在得知其丈夫周某被抓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杨某、吴某明知支付宝“跑单”所收的款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