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驾驶机动车,通过微信向微商购买到虚假机动车驾驶证,最终被警方查获。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夏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8月的一天,夏某为方便驾驶机动车,通过微信向微商购买到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一本。2017年11月2日,夏某驾驶自购的小型客车途经福银高速泰宁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拦下例行检查,当场查获夏某使用虚假的驾驶证。另查,夏某使用虚假的驾驶证于2017年9月3日、9月15日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该车。夏某取保候审期间因拒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8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安义县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归案后,夏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