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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事故 男子被判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发布时间:2020-05-14 11:06:21 打印 字号: | |

   福建泰宁男子饮酒后仍驾驶小车上路,最终与电动车撞,造成两车受损。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酒驾案件,以被告人陈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2月4日晚,陈某锋在吃饭饮酒后,10点钟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泰宁县杉城镇松光小区附近路段时,与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肖某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陈某锋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01mg/100ml。2019年12月14日,陈某锋主动赔偿肖某涛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9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某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前赔偿肖某涛的全部经济损失。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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