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案例评析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殴打医生致轻伤
  发布时间:2020-05-14 11:42:26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才,男,哈尼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郭辉,男,哈尼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8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云南省昆明市五三三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詹某接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建议转院,郭辉、李发才等人对此不满,与詹某发生争执。后郭辉、李发才等人殴打詹某致轻伤二级。当日,郭辉、李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才、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发才、郭辉伙同他人在医院殴打医生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人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本案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多人殴打医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