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审判研讨
分手后男友要求返还恋爱款项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0-05-22 16:24: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8月,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红(化名)通过网络相识,两月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通过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相互存在经济往来,其中原告小李向被告小红转款33笔共计37152.85元,最小金额68元,最大金额6000元;被告小红向原告小李转款13笔共计18850元。另外,原告小李为被告小红支付手链款1435元、手机款3598元。

  2019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原告小李心力交瘁,在气愤的情况下提出了分手,随后再次联系被告小红,却发现电话已经拉黑、微信不回,就此,两人恋爱关系终止。遂原告小李向叙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红返还恋爱期间的借款。

  被告小红辩称,双方系恋人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资金往来密切有特殊性,比如原告转账有520元(520谐音“我爱你”)、527元(527谐音“我爱妻”),属于网络信息时代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属于爱意表达而非借款。除爱意表达的转账外,其他款项往来历经时间跨度大、次数多、金额小,也未出具债券凭证,有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恋爱期间为被告购买手链、手机的支出均属于赠与,也符合通常的生活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款项均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恋爱关系期间使用对方资金、互相赠与款项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承担比一般民间借贷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其借贷主张,即原告更应持有相应确凿的债权凭证以便与双方之间的共同消费、赠与款项相区分。虽原告能够证明先后向被告转款37152.85元以及支付购手链、手机款项的事实,但转款或付款时并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且至今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

  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网内蒙古高院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巴尔虎右旗政务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系我们

法院电话:0470-6407776     传真:0470-6407776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20号     邮编:0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