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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自制枪支 男子获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0-05-25 11:12: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自制枪支的案件,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22时许,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袁州区三水线天台镇一村路段进行检查工作时,在被告人彭某驾驶的小轿车副驾驶室内查获疑似枪支一把、火药一罐及钢珠若干。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弹的自制枪支,符合枪支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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