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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手痒再次行窃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05-25 11:22: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6月26日9时许,郭某来到萍乡市区某小区某古玩店中,想出手自己挂在脖子上的一枚“袁大头”银元,发现店中无人,见李某的一部华为手机放在货架上,便趁机将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619元。2019年7月3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另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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