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明知他人采伐的杨树没有采伐证,而为赚钱仍收购;一人明知他人让其承运的杨树无采伐证、运输证,而为赚钱仍运输。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案件,以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罚金2500元。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28000元,被告人孔某某违法所得38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胡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渑池县坡头乡某村采伐的杨树没有采伐证,仍以26200元予以收购,并联系孔某某运输销售得款32550元。被告人孔某某明知吴某某让其承运的杨树原木无采伐证、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从渑池县坡头乡,将31.5吨杨木原木非法运输至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吕某某处销售,后吴某某支付运费3800元。经渑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技术调查:林木蓄积为22.6立方米。案发后,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退缴违法所28000元;孔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是主犯,对全部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