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租赁 公告
【裁判要旨】
对于案件标的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因联系不到被告,为减轻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受诉法院有权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经刊登公告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897号(2020年1月6日)
【基本案情】
原告乌力吉那仁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草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布尔敦南侧的150亩草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双方约定每年租赁费为150 000元,于2015年9月1日及2016年7月1日前分期给付。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100 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故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草场租赁费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巍红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草场使用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布尔敦南侧小包为中心东至公路、西至延伸150亩草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即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租金为150 000元/年,两年租赁费共计300 000元;约定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付150 000元, 2016年7月1日前给付150 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100 000元,剩余200 000元至今未给付。
另查明,巍红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在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宏巍,职务经理,注册股东陈红飚,其职务为监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草场租赁合同中,具有监事陈红飚的签字,并加盖了巍红公司的章。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民初897号民事判决:被告新巴尔虎右旗巍红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剩余草场租赁费200 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逾期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草场使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与被告签订使用草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及给付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定后,甲方将租赁草场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实际履行了部分租金 100 000元,故承租方巍红公司应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20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照约定给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巍红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供答辩、质证意见,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案例注解】
送达作为诉讼必经程序,贯穿于民事诉讼的立案、答辩、庭审、宣判、上诉及执行等各个环节,是联结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完成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必要要件。通过公告这种拟制送达方式送达传票,一经发出后,经过一定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或于何时知悉,均产生与实际送达相同之法律效力。因此,如何精准确定开庭时间,在当事人“看得见”的意义上对法律程序正义之实现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