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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却无证据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0-06-18 10:13: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彭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

  2017年7月28日,彭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李某于当日在其农业银行账户分两次支取现金共计5万元,并交付给彭某。

  后李某多次向彭某通过微信催讨借款,但彭某并没有偿还该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供了由被告本人出具的借条原件及银行取现明细,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对借款事实已予认可,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有民间借贷关系,借款5万元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借条上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应视为不计息,故对该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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