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金,又称彩礼、礼金等,是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彩礼、礼金等。聘金给付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聘金是否应当返还呢?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由聘金引发的诉讼案件,判决女方肖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男方廖某人民币25000元。
廖某与肖某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9月23日左右,肖某到廖某父母家中,住了一段时间后,双方都有结婚意愿。肖某要求廖某给付聘金100000元,后经协商,先支付50000元。但不久,肖某提出分手,不愿意与廖某建立婚姻关系,廖某要求肖某退回聘金,但肖某没有全额退回,双方产生纠纷,并因此报警,经派出所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廖某基于与肖某结婚的目的,在共同生活期间将50000元交与肖某,该事实肖某当庭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依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一般认为是付目的的赠予性质,对上述财产,如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应予以返还。现廖某、肖某虽未缔结婚姻关系,但鉴于双方交往时间较长,结合双方实际交往过程中的一些情况,酌定肖某返还廖某彩礼25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