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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寄养意外死亡 寄养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18 11:09: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案。

  2019年8月28日,高女士将爱犬边牧送到金沙县某宠物店寄养,宠物店工作人员查看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将狗留下。不料寄养第二天,边牧犬突然死亡。

  高女士说,8月29日中午,工作人员视频时,狗还好好的,但十分钟后,就收到视频说狗病危,正在抢救,前后不过二十分钟,对方就告知狗已经死亡。她认为是宠物店的疏忽才导致爱犬不幸死亡的。高女士认为,边牧犬是花费6800元购买的,宠物店应当赔偿她6800元买狗费用和2000元的安葬费。

  但宠物店只愿赔偿2000元。高女士遂花费949元购买冰柜将狗狗冷藏并报警。在派出所时,被告温某(宠物店店主)承诺赔偿4000元给高女士,但高女士没有同意。双方因协商不成,高女士便将宠物店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共计7749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鉴于案件特殊,但案情事实清楚,为尽快解决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开始时,双方互不相让,各执一词。原告高女士认为,其交付给宠物店的爱犬是有生命力的,而对方没有尽到照顾、保护的义务,导致爱犬死亡,对方应付全部责任,赔偿其所诉求的金额。被告温某则认为,宠物店对狗的照顾一直很仔细,狗突发病情时,宠物店也及时抢救过,不存在过失责任,至多只愿赔偿2000~3000元,多一分也不赔。

  因双方对峙的状态持续升温,为缓和双方的情绪,法官通过逐一分析证据、归纳事实、析法明理,并多次单独给双方做工作,同时指出双方的不足,经过几轮调解,双方对赔偿的法律依据有了一定的了解,态度也有所缓和。在经过长达2个半小时的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温某自愿赔偿原告高女士5000元。被告温某及时给付了赔偿金,案结事了。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生意。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并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

  宠物寄养容易引起纠纷,最好签订寄养协议,写清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况,以免发生纠纷。倘若寄养机构存在保管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例如宠物犬发生意外死亡,应按品种合理价位进行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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