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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男子自首取得谅解获刑
  发布时间:2020-06-01 11:51:2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2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2日5时46分许,胡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行驶至南昌县银三角立交桥南侧路段时,与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随同120救护车前往医院。经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胡某具有驾驶不符合安全性能车辆的情节,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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