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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被判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0-06-06 15:47: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以被告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11月底,汤某在阜阳市因搭乘顺风车与被害人肖某相识,她与肖某互留联系方式,并在此后多次联系。同年12月18日,肖某接送汤某从临泉回太和途中,二人因乘车费用、开房等问题发生冲突,其间,汤某用脚踢肖某的车门、挡风玻璃。事后汤某以到肖某单位、家里吵闹相要挟,要求肖某解决二人纠纷。

  2018年12月19日,肖某为息事宁人,以赔偿鞋子破损名义,通过朋友秦某支付给汤某2000元。汤某收款后,继续多次电话要挟,向肖某索要20000元。

同年12月23日,肖某再次通过朋友秦某向汤某转账20000元。

  俗话说:“贪心不足蛇吞象。”贪婪钱财的汤某没有就此罢手,她于2018年12月25日再次以到肖某单位、家里吵闹相要挟,向肖某索要10000元。万般无奈之下,肖某报了警,汤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汤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汤某多次敲诈他人财物,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出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汤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xy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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